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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张秋镇招商引资政策
为实现我镇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真正喊响“投资者是上帝,耻资者是功臣,机关干部是公仆,破坏投资环境是罪人”的口号,坚持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秩序、最优质的服务,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浓厚氛围,根据市县有关要求,结合全镇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来我镇投资的项目,除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镇外投资者在我镇行政区域内(或镇在县民营企业园)投资新建军的企业我项目(含独资、全资、合作)、技术改造、股份制改造(含外商购买部分或全部股份)、注入流动资金、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旅游等项目。
第三条 对来我镇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镇政府负责无偿提供项目用地,租期3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按规定输有关征用手续。
第四条 凡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共基础设施或旅游开发项目,扶持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延长。
第五条 对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过100万美元的外向型项目、投资过1000万元的农副
产品深加式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过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跟踪服务的原则,实行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新建军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镇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和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必费减半征收;从第6年起到第10年,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镇政府征收的费用全部免交。
第八条 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和镇工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用地,按照项目批准占地面积,由镇政府协助提供土地。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
1、 凡为我镇联系争取到上级有关部门无偿资金、物资(含无偿拨款、国内外资助、赠予等)的,资金到位后,给予到位资金的5%—10%的奖励。
2、 不论单位和个人,凡引进镇外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经市、县考核验收合格,享受园区政策,同时给予招商人特别贡献奖。
3、 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由镇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景点建成使用后20年以内规费全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张秋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共张秋镇委
张秋镇人民政府
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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