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GDR-2024-0020001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 知
阳政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属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高质量招商引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聊城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聊政办发〔202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我县投资,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进行考察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不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其他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共同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县域外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地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造业新建项目,以及县域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新建项目。
第五条 投资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一般项目总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比50%及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30%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项目,总投资规模须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二)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六条 引荐人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投资1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0.7‰给予奖励,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数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兑现原则:
(一)引荐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每个项目申报一次,申报有效期为2年(项目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
(二)申报奖励时项目须竣工投产。
(三)项目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值均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八条 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商务投资促进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项目审核组。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
县经济合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1.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引荐人登记表(一式五份,详见附件1);2.引荐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引荐奖励资金申请书(一式五份,详见附件2);4.项目县外股东证明(营业执照或股权架构,县外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项目投资规模证明(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6.落地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7.固定资产证明材料(需注明固定资产的类别、金额,采购合同与发票等证明材料);8.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银行进账单、股东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9.项目开工建设或投入运营的现场照片(标注拍摄日期,不少于6张);10.展现引荐人招引过程的照片、图片、文档或者其他文字说明材料。
(二)审核。县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审核组成员单位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公示。对审定通过的引荐人在县级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定规定拨付项目所属乡镇(街道),项目所属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政奖励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足额拨付给引荐人。引荐人未申报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十条 引荐人已按委托招商协议获得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县、乡镇(街道)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县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由县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15日。
附件:1.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引荐人登记表
2.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引荐奖励资金申请书
文件下载: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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