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调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济桥街道办事处所有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第二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管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用人单位(泛指村、社区或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报名申请表、聘用协议、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四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培训、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乡村公益岗月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18个工作日且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城镇公益岗月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00小时(固定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街道办事处将取消其一切待遇。
第七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街道办事处解除聘用协议。
(三)每个月用人单位按优、中、差三个等次将所在单位的公益岗人员报到人社所,连续三个月评为差等的,末位淘汰。
第八条 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用人单位签到机签到。纸质版签到表、在岗人员花名册、报人社所)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发现让别人代替签到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两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三)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次。
(四)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次。
(五)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九条 请假制度
(一)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向用人单位请假,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进行批评教育;四次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岗位补贴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二)旷工:无故旷工两次,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年累计旷工三十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岗位待遇,暂时保留协议关系。如果后期不正常上岗将解除劳动协议,予以清退。
(四)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时汇总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考勤情况,认真填写城乡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向上级申请有关补贴费用,待费用下拨后,及时足额将补贴发放至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清退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服务协议,从解除劳务服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情况的。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博济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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