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桥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制度
时间: 2023年06月13日
名称
​​博济桥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制度
索引号
/2023-22249130
发布单位
博济桥街道
组配
其他公开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调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博济桥街道办事处所有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第二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管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用人单位(泛指村、社区或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报名申请表、聘用协议、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四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培训、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乡村公益岗月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18个工作日且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城镇公益岗月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00小时(固定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街道办事处将取消其一切待遇。

第七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街道办事处解除聘用协议。

()每个月用人单位按优、中、差三个等次将所在单位的公益岗人员报到人社所,连续三个月评为差等的,末淘汰。

第八条 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用人单位签到机签到。纸质版签到表、在岗人员花名册、报人社所)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发现让别人代替签到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两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三)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

(四)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

(五)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九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向用人单位请假,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进行批评教育;四次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岗位补贴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二)旷工:无故旷工两次,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年累计旷工三十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岗位待遇,暂时保留协议关系。如果后期不正常上岗将解除劳动协议,予以清退。

(四)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时汇总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考勤情况,认真填写城乡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向上级申请有关补贴费用,待费用下拨后,及时足额将补贴发放至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清退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服务协议,从解除劳务服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情况的。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 本办法由博济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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