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依据:《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阳谷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认定条件:
(一)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3.房屋、地产;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5.其他财产。
(四)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3.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六)外来转移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七)低保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65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3元。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或根据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申请流程: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包村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索引页、个人单页及复印件;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视其具体情况确定申请人提供必需材料);
4.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填写《低保备案表》。
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事依据:《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阳谷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认定条件:
1.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的认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其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4.履行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2)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3)拥有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7)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8)其它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9)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得享受特困供养的其它情形。
6、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流程: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授权书》;
2.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索引页及复印件;
3.申请人残疾证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临时救助
办事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阳谷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认定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阳谷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阳谷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申请流程:
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
2.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索引页、个人单页、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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