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阳分罚字【2020】100号
山东阳谷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63684092G 法定代表人:王冬华
地址: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委托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山东阳谷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叉车(车牌号环2-FPN00963)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烟度值为2.58m-1,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中Ⅰ类限值要求。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阳分罚告【2020】100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6月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阳谷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0年5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委托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检验报告(SDWL YGJC20200512010)》1份;
3.山东阳谷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山东阳谷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0年6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阳分罚告【2020】100号)1份;
6.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和排放检测,保证作业机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应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二)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的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本案处罚的自由裁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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