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阳分罚字〔2021〕25号
山东钜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5006911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发强
地址:阳谷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2日转移至菏泽万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230公斤危险废物与危废台账数量不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危险废物入库记录表中记录的危险废物产生日期、产生数量及记录模式完全一致,涉嫌造假填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3月5日,对山东钜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7份;
2.山东钜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张发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狮子楼中队出具的山东钜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处罚数额计算过程1份;
4.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环阳分罚告〔2021〕25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以《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环阳分罚听〔2021〕25号)告知了你单位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四)固体废物染防治类序号10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
2021年3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ICP备 06027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