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
一、低保对象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低保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或提请县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后,报县民政局发放低保金并在救助系统中予以确认。
四、低保备案制度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均实行备案管理。“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伯叔姑舅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 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釆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2、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 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 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由有关部门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咨询电话:0635-215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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