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阳谷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字〔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政府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设立,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在性质上属于政府性基金。原《阳谷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阳政发〔2021〕1号)实施以来,有效筹集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较好社会效果。鉴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聊城市政府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行了调整,出台了《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做好政策衔接,阳谷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阳谷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1、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80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5、《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22〕30号)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解决了以往群众关注的“开口费”等问题,对进一步理顺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第二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办法》的征收对象,包括阳谷县中心城区和祥光新城内、阳谷县中心城区和祥光新城外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分工职责。
第五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第六条规定了不同性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第七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时间。
第八至九条明确了减免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规范收费,对专营单位、建设单位涉及配套费用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十一条规定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明确《办法》实施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至十四条规定了《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明确了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措施,按照领证时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办法》的重要条款和主要亮点
1、《办法》理顺了配套费使用范围,即只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红线内部分相关配套设施将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一方面增强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性,另一方面也将推动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市场的充分竞争。明确了征收对象是在“中心城区”和“祥光新城”的建设项目,并对具体范围予以说明。
2、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开口费”问题。《办法》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作出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气热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专营单位在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阳谷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袁来生
政策咨询电话:0635-6261853
政策咨询地址:阳谷县侨润街道谷山北路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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