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公发【2022】20号
对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046号提案的答复
提案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文化不断发展,一些城市噪音污染问题接踵而来。特别是广场噪音扰民现象愈发严重。中老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热爱生活,重视身体健康,但是健身方式相对单一,目前普遍是健身操、广场舞;虽然是一种很好的锻炼方式,但是对于开展广场活动没有相关的规定。此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引起广大市民的不满。为此建议:
一、在公共场所大力宣传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增强大家环保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广场容易产生噪音污染区域的监管,尤其是我县紫汇御景属于半开放的小区,广场在小区内。除了特殊天气原因,长年早晨天还未亮,健身音响已经响起,小小的广场很多健身种类,音响一个比一个响,严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三、对健身锻炼的时间做出相关规定,在正常休息时间内禁止噪音污染;对使用大功率的音响建议换成个人耳麦接听,其他城市已经实施。建议规定距离居民小区多少范围内,不允许出现大频率音响噪音。
四、以上应加强日常巡逻管理,劝说不改者要严肃处罚。
五、把群众文化健身广场建设纳入新的城市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留出合适公共活动功能区,多层次丰富居民的健身方式。
关玉娜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广场噪音扰民的提案》,提案涉及的“在公共场所大力宣传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增强大家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广场容易产生噪音污染区域的监管;对健身锻炼的时间做出相关规定,在正常休息时间内禁止噪音污染;加强日常巡逻管理”、对“劝说不改者要严肃处罚”等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公共场所大力宣传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增强大家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广场容易产生噪音污染区域的监管;对健身锻炼的时间做出相关规定,在正常休息时间内禁止噪音污染;加强日常巡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之规定: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第六十四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据此,以上问题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广场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对“劝说不改者要严肃处罚”的问题
1、根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对阳谷城区各类声音区域具有统一管理职能,应划定广场的噪声限制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关于“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山东省政府和市、县政府均未明确,待指定的部门明确后,县公安局将对不服从相关部门处理的人员,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阳谷县公安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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