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业务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办理对象:本辖区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村(居)委会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义务人),均应按规定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2.办理时限: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3.办理地点: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户政办理大厅。
4.所需材料: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以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等相关死亡证明材料;
-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
5.线下办理流程:申报义务人持上述材料前往办理地点,向工作人员提出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申请;工作人员对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义务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6.线上办理流程:申报人可以通过登录爱山东 app、山东微警务、聊城微警务申请网办。
7.调查核实注销:经调查核实,对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户口注销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8.重要提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手续,可能会影响相关权益的办理,如遗产继承、社保待遇终止等;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请广大群众相互转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共同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秩序。
特此通告
聊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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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楼派出所 | 71753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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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里元派出所 | 7175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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