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
一、 名额分配
优秀学生每年评选数量按照当年在籍学生总数的 5‰确定,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数量按照当年在籍学生总数的 1‰确定,优秀班集体每年评选数量按照当年行政班级总数的 5%确定。以上评优名额是基于统筹考虑各学校学生数量和办学情况,结合省教育厅分配我市省级评优名额情况,分配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各县(市、区)名额分配应兼顾区域内各学校进行统筹分配,学校名额分配重点向毕业年级倾斜。
二、学校推荐
1.组织发动。学校成立评选委员会并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相关评选政策和培养类型特点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并进行组织发动。评选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代表、任课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委员会代表。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不少于 20%的比例。
2.班级初评。在学校评选委员会领导下,由各班班主任组织实施。成立班级评选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评选采取直选方式,参评学生通过现场或网络,以自我陈述、展示、答辩等方式参与班级评选,班级评选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审核参选学生材料,当场唱票或通过网络渠道投票并在班级或班级群内公布投票结果,确定推荐人选。参评班集体根据评选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进行校内陈述、展示。
3.学校评议。学校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纪要须存档至次年年底备查),对班级推荐人选和班集体进行评议。评选会议程序一般为审阅材料、讨论、投票和结果统计,投票为不记名投票,统计结果当场或及时公布,并存档备查。
4.校级公示。依据投票结果,将推荐人选和班集体的基本情况在学校醒目位置(或校园网络)和推荐人选所在班级(或班级群)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分配名额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异议者经查清事实后,做出继续推荐或撤销推荐资格结论,撤销推荐后空余限额按照投票排名顺延递补。
三、市、县审核
1.审核。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推荐的人选、班集体以及评选程序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拟推荐对象符合评选条件和程序要求。
2.公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面向公众的其他场所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法在网站公示的,要通过多种方式,
在被推荐学生所在学校家长群中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校及班级、学号、在所属学校学籍注册时间,优秀学生干部拟推荐人选还应包括任职学生干部时间段、职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异议反映联系方式等。
3.异议处理。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处理。经审核并查实有问题的推荐对象,取消该名额,不再递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分配名额逐级推荐。
四、 审定公布
省教育厅对各市推荐的人选和班集体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有关异议进行调查后,确定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集体名单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期,市教育体育局对获得市级荣誉的学生和班级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个人荣誉记入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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