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及救助标准
时间: 2024年04月09日
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及救助标准
索引号
/2024-45376440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组配
城乡低保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七)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八)聊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六、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七、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财产。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八、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低保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3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31元。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或根据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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