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阳谷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时间: 2020年07月30日
名称
关于发布阳谷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2020-22245150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组配
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鲁民〔2020〕20 号)和《关于发布阳谷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聊民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现有政策,我们制定了《阳谷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并由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涉及项目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阳谷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阳谷县民政局              阳谷县人民法院

        阳谷县发展和改革局       阳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阳谷县司法局               阳谷县财政局

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谷县交通运输局          阳谷县文化和旅游局

  阳谷县卫生健康局           阳谷县综合执法局

     阳谷县税务局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阳谷县2020年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支出责任

政策依据


1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无劳动能力、无

生活来源、无法

定赡养抚养义务

人,或其法定赡

养抚养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的

老年人

对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按照城市每人每月810元,农村每人每月559元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为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类,分别为每人每年600元、2500元、5000元。

县民政局、财政局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 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 号)阳谷县民政局、阳谷县财政局《关于转发〈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标准的通知〉》(阳民发〔2020〕11号)


2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县民政局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 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 号)


3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低保老年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

县民政局、财政局

阳谷县民政局、阳谷县财政局《关于转发〈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标准的通知〉》(阳民发〔2020〕11号)  


4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聊民发〔2018〕209号)


5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困难老年人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


6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特困、建档立卡

范围的高龄、失

能、残疾老年人

家庭

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


7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县民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


8

普惠型老年人

服务和优待项目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县卫健局、财政局

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聊政发〔2012〕76号)


9

普惠型老年人

服务和优待项目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各县(市、区)负责每年免费对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一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县卫健局

《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聊政发〔2012〕76号)


10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免费。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收费公园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县卫健局发改局、住建局、教体局、综合执法局、文旅局等

《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聊政发〔2012〕76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阳谷县优待老年人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聊政字〔2014〕139号)


11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已满六十周岁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免费或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县交通运输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聊政字〔2014〕139号)


12

老年人法律援助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于6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县卫健局、司法局、人民法院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聊政发〔2012〕76号)


13

养老服务优惠

扶持项目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县民政局、财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


14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按照聊财社〔2018〕93 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关于印发《聊城市养老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8〕93 号)

关于《聊城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延期通知(聊财社〔2019〕229号 )


15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养老

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16

养老服务优惠

扶持项目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 15 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 号)

《聊城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民发〔2018〕77 号)


17

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

老年人

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各级民政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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