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亮子光汽服装批发中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时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填报并向社会公示2021、2022年度报告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税务登记及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经现场检查,在其申请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持续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鲁工商办字[2017]269号)打印件各一份,作为本次专项清理工作的依据;
证据二: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本局发布公告的事实;
证据三: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核查函打印件两份及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函各一份,证明涉案企业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税务登记及未缴纳社保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涉案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存在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税务登记及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社保缴纳,至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故认定当事人的经营已经处于自行停业未经营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单位因无法通过邮寄、现场检查等方式与其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管科,联系电话:0635—6060720。
特此公告。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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