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4年02月05日
名称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24-45374987
发布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
组配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当事人:樊某

2023年9月20日,我局于收到刘某某关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樊某某,樊某某,利用“老再来”拼多多店销售假银圆(袁大头)的举报。因我局无法判定该商品是否为文物,我局2023年10月9日将此举报材料移送至阳谷县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10月12日,阳谷县文化和旅游局回函告知涉案物品非文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人员经报局领导批准,对此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6日,我局对樊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了解,你于2023年10月25日被台前县看守所羁押。因上述原因,致使案件暂时无法完成对你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1月14日中止调查,并于2023年11月16日告知举报人。后续得知你已授权妻子司某某处理此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2月21日恢复对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的调查。2024年12月 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委托代理人司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本局查明,举报人刘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老再来”店铺分别于2023年9月10日交易了两次,金额分别是1437.53元、187.41元;2023年9月13日交易一次,金额是7979.9元。三次交易商品均为五大龙王【全套五枚龙洋】,共计297套,总金额9604.84元。后举报人因商品质量问题通过拼多多平台申请退款,成功返还举报人两笔货款(7979.9元、187.53元),另外一笔货款(1437.53元)未退还举报人。

你在网店主页面显示“袁大头”银圆照片,并附有“纯银银圆、支持鉴定”等字样,照片下方附有“袁大头银圆龙洋银圆包邮民国三年纯老物件真品”字样。利用宣传“袁大头”银圆商品的质量、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客户的分辨能力,从而误导其他消费者选择其他商品,其行为构成了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号:市场监管[2023]第ZF6-10091号、《案件移送函》文号:阳市监案移[2023]第ZF6-10091号、《回函》各一份,证明本局移送案件的事实

证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号:阳市监[2023]第ZF6-10192号、《举报立案告知书》文号:阳市监[2023]第ZF6-10191号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据管辖职能是否立案的事实;

证据:对樊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樊某某代替樊某所发商品的种类、数量的事实;

证据五:《逮捕通知书》文号:台公(经侦)捕通字[2023]282号一份,证明樊某某被执行逮捕事实;

证据六:主体信息截图照片一份,证明店铺入驻人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七:截图照片若干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价格、种类及退款金额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樊某、委托代理人司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授权的事实。

你经营的“老再来”拼多多店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2024年1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市监罚告2023Z133《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能够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取证顺利。且你已将大部分货款退至举报人手中,涉案金额较少。本案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综合裁量本案,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37.53元2、罚款4312.59元。(罚没款合计:5750.12元。)。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谷支行振兴分理处(地址:阳谷县城振兴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阳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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