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0年05月20日
名称
2020年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2020-22228856
发布单位
阳谷县司法局
组配
行政复议决定

阳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政复决字[2020]4号

申请人:盛某某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住址:阳谷县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政处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本机关收到该申请书并于2020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于2019年7月20日驾驶鲁**的黄牌货车,装载机械设备运往清河西路的一家牙科门珍。因为是黄牌货车,知道需要办理进城通行证,但是2019年7月20日是星期六,交警系统不上班,因看到西环路与清河西路的货车禁令时间为07:00——20:00,故与牙科门诊老板商量,晚上20:00以后再进城,可结果却是还是被拍照,所以申请贵领导调查核实清楚事实情况,予以撤消鲁**在此次的违法抓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处罚决定书、处罚专用票据复印件各一份;3.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4.禁止驶入标识标牌图片一张。

被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申请人盛某某2019年7月20日在阳谷县西环路与清河西路十字路口驾驶鲁**号大型货车产生机动车违反禁令标识1条,经调阅该车行驶轨迹,该车辆途经齐南路段、西环路段时该路段全程均设有禁止3吨以上货车驶入标牌标识,驾驶员在获知需要进城运送物资时应提前做好运输准备,去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进城手续,该驾驶员明知进城需要办理《城区通行证》,但因交警队周六不上班为由没有前去办理故产生交通违法,我单位认为是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交通违法。办理《城区通行证》且设立“禁行区”是为了缓解城区交通压力,减轻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答辩人认为,该车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行为违法性、应受处罚性。申请人所要求撤销该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于法无据。恳请阳谷县人民政府依法子以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1.行政复议答辩状;2.证明材料一份;3.授权委托手续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在阳谷齐南清河路口设立了禁止3吨以上货车驶入的标牌标识,在西环清河路口设有07:00—20:00禁令货车驶入的标牌标识。2019年7月20日,申请人盛某某以驶鲁**号大型货车途经阳谷齐南路、西环路,然后进入城区清河西路。当日20点14分,其在西环路与清河西路十字路口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抓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没有办理“城区通行证”的情况下,驾大型货车由阳谷齐南路进入城区清河西路,违反了禁令标志指示,事实清楚。申请人提供的西环清河路口07:00—20:00禁令货车驶入的标牌标识,是针对有通行证的车辆可以在限定的时间以外进入城区。申请人知道该车辆进入城区需要办理“城区通行证”,却以当日是周六交警不上班为由,本机关认为这不是其产生交通违法的原因,因此不予认可。结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作出的GANO.3715211021651020号“简易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GANO.3715211021651020号“简易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〇年五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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