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政复决字[2021]22号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阳谷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路与纬一路交叉口
负责人:孙德忠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于2021年6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孟某某合法持有宗地编号94集体土地证,其地上冷库房屋临近需修建拓宽的阳大路,狮子楼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称由于道路拓宽,申请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属于该项目的征地范围,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阳谷县交通运输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法书面公开,阳大路(西城墙路北延伸段)修路(又名:西城墙路改道重修)项目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阳大路位于阳谷华龙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以东,阳谷县狮子楼第一小学以西,详见附件。”2021年4月9日阳谷县交通运输局签收该份申请,至今申请人未收到阳谷县交通运输局就该申请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阳谷县交通运输局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进行公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公开申请信息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单位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孟某某邮寄的《阳谷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孟某某邮寄的《阳谷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及签收单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孟某某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
申请人孟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公开阳大路(西城墙路北延伸段)修路(又名:西城墙路改道重修)项目建设工程,属于城区道路建设项目,不属于答复人的职责范围,故,该项目涉及的有关政府信息答复人并不掌握,答复人不负责公开。
二、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孟某某依法作出了答复
答复人于2021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孟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1年 4月1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孟某某于 2021年4月16签收。该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孟某某其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答复人不掌握,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且不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故,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孟某某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1.行政复议答辩状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3.对孟某某送达答复书的邮政特快专递单及签收单复印件一份;4.孟某某向被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材料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阳谷县交通运输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法书面公开,阳大路(西城墙路北延伸段)修路(又名:西城墙路改道重修)项目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就该申请内容作出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作出答复,违法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法定期限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谷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