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政复决字[2021]23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阳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金楼 职务:局长
地址:阳谷县谷山路与龙潭路交叉口
申请人不服阳谷县公安局作出的阳公(寿)行罚决字【2021】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于2021年6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阳公(寿)行罚决字【2021】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不认可,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局对赵某某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查: 2021年2月28日上午8时许,阳谷县寿张镇河东赵村赵某某因纠纷与前来河东赵村找自己的葛某某、刘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葛某某与赵某某相互殴打,刘某某推打赵某某时被赵某某踢倒两次,葛某某无明显外伤,刘某某无明显外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赵某某的陈述、葛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赵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承认不讳。
二、我局对赵某某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违法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赵某某殴打他人一案,2021年2月28日我局作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因案情需要2021年3月26日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2021年3月29日对被处罚人赵某某作了行政处罚前告知,2021年4月8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阳公(寿)行罚决字【2021】10033号《阳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百元处罚,因赵某某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我局认为,我局对赵某某所作的【2021】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恳请阳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1.行政复议答辩状一份;2.法人证明一份;3.行政处罚卷宗复印卷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上午,寿张镇河东赵村村民赵某某,与前来找自己的葛某某、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赵某某报案。2月28日,阳谷县公安局作行政案件受案调查。3月29日,阳谷县公安局对被处罚人赵某某作了行政处罚前告知。4月8日,阳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阳公(寿)行罚决字【2021】10033号《阳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综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阳谷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阳公(寿)行罚决字【2021】10033号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谷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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