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政复决字[2022]5号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正强 职务:大队长
住所地:阳谷县淮河路56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编号3715211110961890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2月16日9时15分,其驾驶车辆带亲属去医院就诊,由于忘记带一个证件,故临时停车时间不超一分钟。本人不清楚书院街是禁停街道,整条街道既没有禁停标志,也没有禁停线,故认为此项处罚不合理。因此,申请撤销处罚决定书,退回罚款。
被申请人作出答辩意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第七十一条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2021年12月31日,聊城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发布了《关于学校周边抓拍违停、逆行、不礼让行人等违法行为的公示》,在包括“实验幼儿园狮子楼分园”在内的79所学校周边安装85部智能抓拍球机,对在校园周边停车泊位外违法停车、逆行、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抓拍。本案中,被答辩人杜某某将车牌号为鲁P8X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书院街实验幼儿园狮子楼分园附近,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放车辆的黄色禁停标线,其违法事实有执法设备拍摄的照片为证。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关情节,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撤销上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驾驶鲁P8XXXX的小型轿车临时停放在书院街实验幼儿园狮子楼分园附近,被申请人以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3715211110961890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综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152111109618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谷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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