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政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正强 职务:大队长
住所地:阳谷县淮河路56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的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该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回复。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书面提供回复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做出答复称:你申请的部分内容已在阳谷县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其他申请公开的内容经查于法无据,我大队不予受理,为此拒绝了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称依法不予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另,对申请人的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外行文,可该回复没有发文字号等内容,并且该答复没有告知申请人诉权,没有告知诉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答辩意见如下:王某某于2022年1月28日向我大队申请公开“权力清单……”,2022年2月8日向我大队申请公开“主要领导名称及履历……”。我大队于2022年2月15日回复“你申请的部分内容已在阳谷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并提供了查询路径。
经核实,王某某申请公开的“权力清单”,我大队已于2021年12月9日在网站公开,王某某申请中具体申请事项:单位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履历、大队长(副大队长)分管部门及办公电话、各科室办公电话、各部门电话、各部门具体职能等,在网站中“机构职能”各分类项下均已详细公开,王某某可以随时查阅;王某某申请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在网站“财政信息”项下已经公开。
王某某申请公开的其他内容“公开公民及相关监督部门对贵单位举报的各项事项、处理进度、追责结果;公费报销的手机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我单位有权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对于王某某申请公开的事项,我大队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告知其查询路径。王某某可以登录阳谷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县直部门信息公开-阳谷交警大队自行查询,其权利已经得到保证。故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机关的运行成本,防止行政资源的无端浪费,防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沦为王某某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正确引导群众行使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请贵机关依法驳回王某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认为该回复没有说明理由,且认为回复的文本不规范,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且已主动公开的内容,告知其查询路径,符合此项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其他事项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却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违反了此项规定。
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参考文本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处理决定、法律依据、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本案被申请人的回复文本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法定期限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谷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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