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预热!!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事关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时间: 2024年04月25日
名称
新政策预热!!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事关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索引号
/2024-45336666
发布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
组配
放管服综合信息

新政策预热!!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事关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阳谷县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时注意以下几点: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住所定义、管理原则、申报承诺制、场所要求、禁设区域、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简化了住所登记材料,强化了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二) 简化了住所登记材料

提出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要对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从而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属于住宅的、提出异议的等情形,加强登记审查着力解决利用虚假住所信息骗取登记的问题。

(三) 限定了固定场所要求

重申固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了禁止作为住所的情形,并提出市场主体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 拓展了便利化措施

提出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措施明确“ 一照多址 ”适用区域为设区的市区域内适用主体范围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强化登记管理,在营业执照住所信息一栏进行特别标注。

(五) 规范了部门管理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管理职责,对于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明确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要做好审管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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