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禁限制负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
时间: 2024年06月19日
名称
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禁限制负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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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539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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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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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禁限制负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鲁市监注规字〔2024〕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避免经营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法规要求而导致利益受损,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登记的沉没成本。经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禁止或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梳理汇总,现将《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制负面清单(第一版)》予以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制负面清单(第一版)


附件:     阳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制设立区域清单(第一版)

序号

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禁限制设立区域

禁限设依据

禁限设立类型

1

开设餐饮企业(指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服务;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

2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

3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剧本娱乐活动

1.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住宅建筑内;

3.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

4.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不得毗连甲乙类危险品仓库;

6.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消防〔2023〕26号)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毗连甲乙类危险品仓库。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禁止

4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

1.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3、地下一层及以下楼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

5

开办旅行社

旅游业务

非营业用房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禁止

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仓储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居民住宅用房、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禁止

7

开办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电子烟批发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

8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禁止

9

开设公众聚集场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禁止

10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

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零售

城市市区;

烟花爆竹生产:合规园区外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三、“十四五”时期沿黄重

点地区拟建的工业项目,一律按要求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禁止

11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原油仓储;民用核材料生产;民用核材料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原油批发;危险废物经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Ⅰ类放射源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除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Ⅰ类射线装置销售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2.人民防空工程内;

3.学校及其周边地区。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外

《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禁止

12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禁止

13

开办畜禽养殖

信鸽养殖;种畜禽生产;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牲畜饲养;动物饲养;家禽饲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

(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九条(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止

14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

禁止

15

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修理业、加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居民区内和人口集中地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禁止

16

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禁止

17

    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

动或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工业项目:合规园区外

禁止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河流、风景名胜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管理范围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区域进行水产养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三、“十四五”时期沿黄重点地区拟建的工业项目,一律按要求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聊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

禁止

18

所有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未改作民用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禁止

19

所有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一)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市场主体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在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禁止

20

所有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二、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限制

21

所有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未取得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限制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


2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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