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132号 提案《关于规范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管理》的答复
时间: 2022年05月25日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132号 提案《关于规范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管理》的答复
索引号
/2022-22233388
发布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
县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132号

提案《关于规范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管理》的答复

  一、关于规范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管理》 的提案内容

    1.出台物业管理办法,使住宅小区的所有秩序得到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2.明确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只能租不能卖,并明确要求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使用期限。严禁永久性租赁,也就是事实上的出售。

  3.明确商品房销售时,不能将人防地下车位的面积纳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或作为房屋的共有共用面积由全体业主进行分摊。

4.人防办要依法依规加强对人防地下车位使用的监管。


 二、《关于规范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管理》 的提案答复

 申红梅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县人防工作的关注和关心!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我们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不断提升人民防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水平,有着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关于出台物业管理办法,使住宅小区的所有秩序得到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建议。

物业管理行业关系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群众安居乐业。去年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积极落实条例规定,与街道、社区共同组织、指导和督促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近140个,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物业企业落实管理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管理服务中发生的突出矛盾纠纷起到积极的作用。物业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和收取服务费用,主动接受业主和业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劝阻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共同维护小区的管理秩序,确保小区管理规范和谐稳定。

关于明确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只能租不能卖,并明确要求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使用期限。严禁永久性租赁,也就是事实上的出售的建议。

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8〕5号)规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我县目前竣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是结建人防工程,根据规定无需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在不影响人防工程防空效能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间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约定依据民事法律执行,合同的转让及变更由合同双方按照民事法律协商解决。

关于明确商品房销售时,不能将人防地下车位的面积纳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或作为房屋的共有共用面积由全体业主进行分摊的建议。

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拓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经检查我县部分小区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目前我县已竣工的人防地下车位面积均未纳入房屋的建筑面积。

关于人防办要依法依规加强对人防地下车位使用监管的建议。

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符合平战转换要求。”

   县人民防空服务中心从加强制度建设,狠抓制度执行,推进工作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入手,要求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严格落实《人防工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等管理制度。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建立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了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位。


                                               

                                                  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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