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阳综执法行处字[2021]第063号
当事人:刘秀奎 男 汉族
经查,你于2021年3月10日09时15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堆放有碍城镇容貌物品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并且有《调查笔录》、《执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佐证。
2021年3月10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3月10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21年3月10日11时前改正。2021年3月11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堆放有碍城镇容貌物品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之规定,你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违法程度较重。
依据《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前款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罚款壹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请于15日内到阳谷县农商银行(中心广场对过)缴纳,逾期不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5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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