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阳综执法行处字[2024]第061号
当事人:张帅 男 汉族
经查,你于2024年6月1日22时08分在紫荆街露天烧烤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并且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佐证。
2024年6月1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6月1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2024年6月14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6月14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之规定。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烧烤工具,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请于15日内到阳谷县农商银行(中心广场对过)缴纳,逾期不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3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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