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及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事项指《阳谷县交警大队权责清单》中县交警大队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事项,本指南适用于进行此类事项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如下:
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对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不成犯罪的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受理机构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
四、审批机构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
五、受理条件
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不超过三个月。
七、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ICP备 06027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