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次酒驾)
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次酒驾)
索引号
/2021-22239314
发布单位
阳谷交警大队
组配
行政处罚决定
聊公(交)行罚决[2021]3715002210366350号
被处罚人:王某某,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1年7月4日21时53分,在宁津路与振兴路十字路口1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代码60350)。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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