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次酒驾)
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次酒驾)
索引号
/2021-22239315
发布单位
阳谷交警大队
组配
行政处罚决定
聊公(交)行罚决[2021]3715002210350710号
被处罚人:陆某某,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0年10月2日14时20分,在阳谷东环路口-张秋大堤10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证电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代码60350,10160,50560)。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陆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证电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决定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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