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次酒驾、准驾车型不符)
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次酒驾、准驾车型不符)
索引号
/2021-22239317
发布单位
阳谷交警大队
组配
行政处罚决定

 聊公(交)行罚决[2021]3715002210362420号

被处罚人:杨某某,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1年4月1日14时0分,在西城路到运河路路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违法行为(代码60350,17094)。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依据对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天,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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