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醉驾)
时间: 2023年06月07日
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醉驾)
索引号
/2023-22239427
发布单位
阳谷交警大队
组配
行政处罚决定

聊公(交)行罚决字(2023)3715002210396790号

被处罚人: 雷某某,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11日22时8分,在金河路与兴隆街路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鲁PZN8XX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0)。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雷某某的陈述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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