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次酒驾)
时间: 2023年06月06日
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次酒驾)
索引号
/2023-22239428
发布单位
阳谷交警大队
组配
行政处罚决定

聊公(交)行罚决字(2023)3715002210395596号

被处罚人:孔某某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6日0时12分,在阳谷高庙王仓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P26XXB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58)。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孔某某的陈述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聊城市工商银行、聊城市邮储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阳谷县人民政府主办 阳谷县信息化服务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715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