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教师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考试是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学校教育过程管理,检验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活动效果,获取反馈信息,改进教学和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教学评估和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普通学校考试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考试是: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等非选拔性考试。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五条 考试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评价观,依据学科课程标准实施考试,全面、准确反映学生的基础素养和学业水平,充分发挥考试效益,通过考试给学生学习以科学引领,给学生成长以人文关怀,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 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1、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考试结果,探索“轻负担、高质量”之路。
2、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帮助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主动发展。
3、 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关注学生兴趣、态度、习惯,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考试组织的基本原则是:
1、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对应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素养,选择基础性代表强的内容和问题进行测量与评价,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我校教学服务,为我校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2、发展性原则 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而评价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从而促进学生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3、开放性原则 考试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反映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充分体现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的效果。
第四章 考试类别、组织、成绩管理
第八条 只可进行以下类别的考试并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1、日常考试 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主要指学科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并组织实施。每科每个单元最多进行一次测验,试题由各年级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自行命题,考试时间及评卷由各年级根据教学进度自主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随堂检测等不列入日常考试范围。
2、 期末考试 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全市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学期放假前一周,每学期只进行一次,试题由市教科院统一命制,考试时间及评卷分析由市教科院统一安排,试题由教务处统一保管,每科考试开考前30分钟年级组织不少于2人到教务处领取试题,开考前10分钟发放答题卡,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题。
3、学业水平考试 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时间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由县教体局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各年级在考试前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做到诚信考试。所有在编教职工要服从考试工作安排,工作表现计入师德考核。
第九条 考试成绩管理 日常考试成绩不排名不公布,仅作为教育教学工作参考;模块检测考试成绩不排名不公布,但必须将成绩通知到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字后,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期末考试成绩不排名,根据学生意愿,学生可查询本人成绩,同时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查询,年级要根据安排做好学生成绩复核的说明与汇报。
第五章 监考老师安排及职责
第十条 日常考试由各级部自己安排监考老师,期末考试同一年级的两个级部相互安排监考老师,学业水平考试由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安排监考老师。
第十一条 监考老师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监考等考试业务。
3.考试期间遵守监考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和影响考生答题的事情(如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抄题、做题、念题等),不得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内容。
4.按要求领取、核对、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和答题卡、草稿纸及其它规定的材料。
5.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6.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核对考生身份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7.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考号、座号及其它规定的内容,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
8维护本考场的考试秩序,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检查人员、主考、副主考、流动监考员等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9.及时制止考生作弊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0.根据《偶发事件处理工作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
11.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考生提出的关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12.考试开始前检查、清理考场;考试结束后清理卫生、关闭门、窗、灯、空调、信号屏蔽仪等,封闭考场。
13.完成主考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14.学业水平考试按照上级具体要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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