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第一中学【管理制度】汇总
时间: 2025年02月28日
名称
阳谷县第一中学【管理制度】汇总
索引号
/2025-22255698
发布单位
阳谷县第一中学
组配
学校概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是阳谷县第一中学,英文名称:Yanggu No.1 High School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为三年,为国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校以“追求卓越,止于至善”为校训,在办学实践中努力发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严谨踏实,循循善诱”的教风,“敏于学习,乐于探究,慎思善问,刚毅奋进”的学风。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目标:创建一流环境、一流师资、一流设施、一流管理、一流的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建特色鲜明的鲁西名校。

第五条  本校的培养目标:培养德智双全,身心两健,基础扎实,志向高远,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后备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校由阳谷县教育局主管。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和年级班主任、副主任等一线管理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聘用、不聘、缓聘、解聘职高聘和高职低聘;根据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和实际需要,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时教师。

(三)财经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财务部门依法照章管理学校的财务和财产。

(四)招生权。在市教育局的招生计划指导下,实行统一考试,择优自主招生。

(五)奖惩权。校长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的奖励或惩戒。

第九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建设好学校而共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抓好继续教育,提高师资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四)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积极装备先进的教学设施,推广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七)切实抓好安全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清正廉洁,勤政为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九)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认真宣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和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学术工作管理办法、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实行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各级干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为防止教代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失误,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三条  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实行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1—3学年。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第十六条  逐渐试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将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与教职工确定劳动关系。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变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十八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课程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服务中心、安全科等机构。

办公室、课程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服务中心、安全科等分别设主任、副主任,职数由校长确定。

办公室主任是校长管理学校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学校内部管理和对外接待工作。

课程中心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教学工作。

学生发展中心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德育工作。

服务中心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总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

安全科长是校长领导安全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安全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协调其他科室具体管理安全工作。

其他科室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师考核委员会、学校建设招投标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学生委员会。

(一)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主持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干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年级各部门岗位编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二)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也同时作为教师考核委员会和教师职称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考核,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的推荐,学校学术工作管理与评价,教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核。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8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部分组成人员。

(三)学校设立学校建设招投标委员会,设主任1名,校长兼任;副主任1名,分管副校长等兼任;委员若干名。学校建设招投标委员会全面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招标投标工作,对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制订、投标人的确定、评标过程、中标人的确定等重点环节工作实施监督。

(四)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兼任,委员为各处室负责人和教工代表。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主任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副校长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具体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各科室副校长和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在本科室内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配合学校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本处室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安全委员会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并合理配置。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防范措施,检查督导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工作指导文件,制定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拟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学校特点研究部署学校常规性安全工作。代表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抓好校舍设备维护、消防、治安、交通、食品、疾病预防、自然灾害防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重点做好校门秩序、教育教学、学生宿舍、食堂卫生、大型集体活动、集体外出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技能。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和学校周边单位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注重学校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校园周边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组织抢险抢救。在有关部门领导下及时、妥善、依法处置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做到30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2小时内简要书面报告。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加强对教师侮辱、体罚学生现象的监管。遇到突发事件时负责应对媒体采访,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师生员工共同做好稳定工作,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接受采访、擅自发布信息。

[四]学校安全委员负责定期对各处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学校成立学生委员会。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六)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二条、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培养教职工高尚的师德。

(二)按照循序渐进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科学地规划德育内容,不断拓宽德育渠道,改进德育方法,从而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强化学校管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全校教职工要强化事业心、责任心、自信心,模范遵守学校的师德公约,维护良好的校风。

(四)突出“寄宿制”的育人功能,在学生宿舍和餐厅管理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自立、自理、自主、自律的能力和团结合作、互相关心的良好品质。

(五)建立健全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立足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建设优美校园,让校园内处处时时发挥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办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开展教学评比活动,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研工作,推广教改经验,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对学生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努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个性特长。

(四)加强电化教学工作,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期第六周的星期一为全校教学开放日。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考试说明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开齐开足必修课,积极开展选修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开发校本课程。合理安排课程和课时。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课程中心和年级部要组织好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年级部、备课组可组织单元测试,但必须控制次数。不准将学生成绩排队公布。

第二十八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学生所用选修教材,由学校统一组织编写或从新华书店正常渠道订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学生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

第二十九条、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需经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激励学生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帮助学生提高整体素质。任何人不得歧视后进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三十一条、全体教师都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职务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开展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执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鼓励职员参加正常渠道的进修。

第三十六条、对教职工的管理,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重在自我教育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学校每学年度从政治思想、工作态度、教学成绩、育人质量、科研能力等方面对教师进行综合考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考评结果,根据学校相关奖惩制度,对教职工实施奖惩。奖惩制度要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完善,确保奖惩科学合理。

第三十七条、每年评选校内星级教师、模范班主任、星级班主任等,对入选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对其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教职工,予以特殊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为一学年。

第四十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且将学籍转入本校的学生,即取得阳谷一中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严格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员每学期至少进行两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3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倡导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五条、对全面发展、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学生发展中心对学生的在校行为实施量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着装及仪表、言行要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后勤保障管理

第四十九条、后勤保障工作的原则是“双服务”,即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后勤保障工作人员要想教学之所想,急教学之所急,坚持讲实际、讲效率、办实事的原则,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财务科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报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内控制度和审批制度。财务工作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坚持民主理财,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校财务大项支出须报教代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持“收费公开卡”制度和“明白纸”制度,不得乱收费用。

第五十三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和其他捐赠,并纳入学校财务账目。接收捐赠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校舍、场地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对校舍等一切财产实行档案管理,保护校舍、校产及场地不受非法侵占。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建立校产档案。设总校产管理员和分校产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财产实行帐、物对应管理,坚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及时做好变更和增减手续。

第五十六条、坚持物资使用审批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损坏、丢失学校财物者要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全面合理地规划校园建设,不断美化校园,创建一流的育人环境。

第七章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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