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鲁卫发〔2022〕1号,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健全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成立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公共卫生、医务、院感、呼吸、重症、中医、心理卫生、影像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骨干力量担任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负责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传染病诊疗管理、院内传染病疫情处置、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精神疾病监测、死亡原因监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管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根据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
二、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预警
(一)接诊患者的首诊医师或其他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对发现的应报告的传染病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二) 门诊科室应具备门诊日志、检验和影像部门登记簿、出入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簿,由责任人员认真规范填写,做好疫情登记工作。
(三)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或无症状感染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 2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 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四)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负责对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审核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应及时向填卡人核实。对本单位报告的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发现本年度内有漏报的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补报。
(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规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异常信息登记与报告。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一氧化碳中毒、农药和高温中暑死亡、传染病类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应于 2 小时内以电话等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传染病诊疗管理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急诊科、门诊大厅)。预检分诊点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设置引导标识,指引发热、腹泻等患者到感染性疾病科就诊。
(二) 设置了感染性疾病科和功能相对独立的传染病专用门诊及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专用门诊包括发热门诊、腹泻病(肠道)门诊(5-10 月开设)等。
(三)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发现可疑患者要尽快明确诊断并对症治疗。具备救治能力不得拒绝救治或拒绝接收转诊患者。
(四)做为监测“哨点”医院,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试剂准备充分,对接诊病例及时开展实验室检测以明确诊断,并按照要求采集相应标本及时送本级或上级疾控中心进行进一步检测。
(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防止传染病医源性传播。
四、院内传染病疫情处置
(一)制定应对不同传染病疫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队伍组建、人员培训、应急装备,以及传染病病人和感染者的接诊、
隔离治疗、转送等内容。
(二)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专业知识等的培训。组建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队伍,按要求对应急人员进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
(三)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物资储备,做到储备齐全、数量充足。
(四)根据应急预案做好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对于重症和普通病人进行分级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应进行规范登记,并保存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进行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五)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或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六)医疗机构对传播扩散风险大、危害严重的重点传染病患者,在积极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信息化建设
按要求做好传染病监测预警应用、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的自动上传前的审核以及对监测预警信号的及时响应和处置等工作。
六、院内考核与奖励
根据传染病相关标准纳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科室上报、漏报情况划分。对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多次参加公共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和晋升时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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