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实验中学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及阳谷县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党组织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财经事项、重要财经制度。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财务工作的职权,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独立核算的财政预算部门,属基层预算单位,应设置财务机构,我校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
根据“预算管理系统一体化平台”要求,全县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自主进行独立核算,行使财务管理权;“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对学校的会计核算进行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为学校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学校业财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12个班及以上的学校的财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财务工作应当视为满工作量,兼任的其他教育、 教学工作应当按照超工作量在绩效考核时予以确认。
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参与学校经济活 动决策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政策及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管理,推进财务岗位专业化建设,建立财务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以自营食堂为主要供餐方式。自营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结余款项滚动用于下期运营,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 门统一管理,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年末自营食堂财务报表信息并入学校财务报表。委托经营食堂应当坚持微利性原则,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并严格控制饭菜价格,学校也应开设食堂银行专户,收取的餐费一律缴入食堂银行专户,进行资金监管。按照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学校也可以通过配餐或托餐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餐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提供配餐服务,为保障学生就餐权益,实行餐费后付费管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为自营和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实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控制运营成本,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以法人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 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草案,基本支出考虑学校正常运转和三保支出等民生政策落实的需要。项目支出预算应当依托项目库分轻重缓急,与县教育发展五年规化相结合,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应当与三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结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项目库管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学校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县教育和体育审核汇总报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学校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确需调剂的,学校应当经县教育和体育局 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收入预算调剂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 由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学校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 实现预算管理全流程动态反映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县财政局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县教育和体育局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为了弥补服务成本应当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应当加强成本核算,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备案。
服务性收费应当直接缴入财政往来款专户学校分户,作为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帐外设帐,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以及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不得与他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收费或代他人收费,也不得利用本校生源助力他人收费。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 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纳入项目库管理的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其他服务性收费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是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 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等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无预算、超范围、 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差旅、会议、培训费,不得未经事前审批、报备列支三公经费、差旅、会议、培训费;大型基建、 维修、设备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绩效目标考评等规定要求;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支出事项,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相关规定要求,报县教体局和财政局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县教体局和财政局责令改正。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提取工会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职工福利等方面支出。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从县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接受县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支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 假票据。使用电子票据的,应当加强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真实有效。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 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超规模支出。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 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可以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第四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与财政局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 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 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财政局批准开设零余额账户、其他专用银行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务卡使用,减少现金 支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执行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五条 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 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当县教育和体育出具调剂方案,报县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县域内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可以收取合理补偿,共享共用补偿收入作为其他收入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代管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 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或税务部门的资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包括应交财政款、应交税费等。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其中:代收费是指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 的,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学校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收取,据实结清;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代管款项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严禁学校以学校发展为由未经审批无预算、超预算进行校舍建设、设备配备,超期、拖延结算、不结算等方式形成隐性债务。
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学校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规范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建立财务部门 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防范和化解学校债务等风险。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县教育和体育局与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并报财政局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教育和体育局和财政局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县教育和体育局与县财政局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学校,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县教育和体育局与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 报告、决算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 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 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 息。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 管理、负债管理、食堂财务管理等的监督。具体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预算绩效评价的有效性、真实性、应用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专用基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七)食堂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八)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制衡监督等机制,定期梳理经济业务活动流程,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完善内部控制流程,按期编制内部 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应当依法接受县教育体育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阳谷县中小学财务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
阳谷县实验中学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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