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定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士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西湖镇实际,现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原则
新建村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定,以改革基准日前是否具有本村户籍为基础,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原则,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注重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工件中的问题,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确认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可确认为新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
1、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及其成员所生育的子孙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其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及成员所生子孙女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及成员所生子女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已明确资格的新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可不确认为新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
1、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享受财政供养,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4、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资格,经已明确资格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未通过的。
(三)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新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
1、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上研究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又继续深造的学生),上学期间应保留其成员资格。1997年以来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后,仍可确认其成员资格。
2、服兵役人员。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服役期间,可确认其成员资格;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仍可确认其成员资格。
3、服刑人员。本村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服刑,丧失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保留其成员资格。
4.出嫁女(包括再婚)。一般鼓励将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在新居住地取得成员资格。但是,在改革基准日,未能在嫁入方取得成员资格(须提供乡镇、街道、县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为保护妇女权益,在原居住地应确认其成员资格。
5、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应确认其成员资格。离婚妇女的股权可单独设立。
6、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应根据村规民约,并经已明确资格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决定是否确认其成员资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丧失成员资格:
1、户籍迁出,又不符合以上几种特殊情祝成员资格认定条件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农村新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5、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等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夫妻双方均享受财政供养待遇后生育的子女;
6、义务兵、士宫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或退役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应转业安置的;
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8、其他情形,并经已明确资格的成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决定是否确认其成员资格。
三、认定流程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新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在西湖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广权制度改单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通过批准日和《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报西湖镇政府批准。按照通过批准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以户为单位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2、成员名册初榜公示。将成员名册向全体村民进行初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对成员名册存在异议的,经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新审核后,向全体村民进行再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签字确认成员名册。初榜、再榜两次公示后,在西湖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将成员名册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
4、成员名册终榜公示。将签字确认的成员名册报西湖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各村进行终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终榜公示后,个别村若争议较大,确有需要,可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审核、确认。
5.存档备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会议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经集休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全部存档,然后报县、镇经管部门备案(存档备案材料还应包括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
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西湖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