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及救助协理员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低保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索引页、个人单页及复印件;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视其具体情况确定申请人提供必需材料);
4.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填写《低保备案表》。
审核审批程序:
(一)核对调查
经申请人授权后,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乡镇(街道)发起业务流程,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或提请县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根据核对结果,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应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收到受理通知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乡镇(街道)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
(二)审核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三)审批
审核结束后,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逐一研究。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低保公开栏公示拟保障人口、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批,向申请人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8:30-12:00 14:3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工作日)。
咨询电话:0635-617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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