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开办程序
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一)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根据《开办基本要求》(见本细则第四章)进行前期准备。
(二)前期准备完成后,报请乡镇(街道)备案后,及时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及官方网站,公布辖区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和监督。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属地乡镇(街道)统一组织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和联合检查工作,建立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学校。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各乡镇(街道)牵头,市场监管、公安、教体、卫健、住建、应急、消防、行政执法、妇联等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食安办承担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统一组织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和联合检查工作,建立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学校。督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签署《安全承诺书》并落实到位。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火灾、踩踏、食物中毒、传染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年内每季度参照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开展一次全覆盖食品安全抽检,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发布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督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第九条 消防、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监管工作,并督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全面落实治安消防措施。
第十条 卫健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公共卫生、病霉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二条 教体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场所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且符合开办基本要求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第十三条 妇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社区法制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主体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出承诺;
(二)原料采购。要在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的食品原料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原辅料,严禁使用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物;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加工制作动物内脏;严禁采购供应生食海产品、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等,严禁采购四季豆、新鲜黄花菜、发芽土豆、河豚、鲭鱼类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豆角(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严禁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严禁向学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单据留存。食品原料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实现进货可溯源。进货时要查验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的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发票,索取的票据、复印件需加盖供货者公章,无公章的可摁手印。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并放置于经营场所,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严禁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及长期食用不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
(四)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场所、卫生间等固定场所,加工操作间、用餐间保持整洁,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供餐实行分餐制。
(五)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六)厨房应当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有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 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七)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留存水费缴存单据和第三方提供的水质合格检验报告。
(八)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清洗、消毒(消毒柜)、保洁、冷冻冷藏,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十)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必须分开存放,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用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专用餐具保洁设施(柜)不得存放杂物,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一)从业人员经体检合格并领取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随身佩戴或者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开办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凡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咳嗽、发热、腹泻、呕吐、皮肤伤口或感染等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表等进行食品加工;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十三)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留样专用容器标明留样时间,并按照时间顺序做好留样记录(内容包含: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专用冷藏设施中保存48小时以上。要保持留样专用冷藏设施清洁。
(十四)厨房内外环境整洁,盛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开办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属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基本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档案,定期进行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本细则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对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已结束】关于《阳谷县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阳谷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关于《阳谷县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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