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2021.7.1-2026.6.30】阳谷县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阳谷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名称
【有效:2021.7.1-2026.6.30】阳谷县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阳谷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1-22228980
文号
阳司发〔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发布单位
阳谷县司法局
组配
县直部门政策文件


YGDR-2021-0080001

阳司发〔2021〕10号

关于印发《阳谷县县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所、各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为规范和加强阳谷县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管理,推动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聊城市司法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聊司法【20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

阳谷县司法局                     阳谷县财政局

2021年6月 3日


阳谷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通201927 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管理,推动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 号)、《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 号)和聊城市司法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聊司发〔2021〕2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增长。

第三条 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用于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四条 县级法律援助补贴费用的发放对象为接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或其所属单位。

第五条 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县司法局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服务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件质量评估、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在结案并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视办案区域,按一定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其标准为:

(一)民事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仲裁、国家赔偿案件

1.案件审理机关驻地在阳谷县辖区以内的,每件补贴 1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400 元,劳务费用600元)。

2.案件审理机关驻地不在阳谷县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每件补贴 1100元(其中直接费用500 元,劳务费用600 元)。

(二)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1)案件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均在阳谷县辖区以内的,每件补贴 800 元(其中直接费用300元,劳务费用500 元)。

(2)案件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在阳谷县辖区以内,但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不在阳谷县辖区以内的,每件补贴 1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400 元,劳务费用 600元)。

2.审判阶段

(1)案件审理法院和被告人羁押场所均在阳谷县辖区以内的,每件补贴1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400 元,劳务费用600元)。

(2)案件审理法院阳谷县辖区以内,但被告人羁押场所不在阳谷县辖区的,每件补贴 11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500 元,劳务费用600 元)。

3.案件办理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羁押场所,其中有一项不在聊城市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每件补贴 1400 元(其中直接费用600 元,劳务费用800 元)。

(三)非诉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 8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300 元,劳务费用500 元)。

(四)代理参加申诉案件听证程序的,办理机关在阳谷县区域内的每件补贴 800 元(其中直接费用300 元,劳务费用500 元);办理机关在阳谷县行政管理区域外的每件补贴12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400 元,劳务费用 800 元)。

(五)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值班的律师,每个工作日补贴 300 元;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值班的其他人员,每个工作日补贴100 元。

(六)认罪认罚案件、速裁以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帮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为每件100 元。

(七)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贴 500 元。

(八)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贴 500 元。

(九)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贴 100 元。

(十)执行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 800 元(其中直接费用300 元,劳务费用500 元)。

(十一)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案件标准的两倍。

(十二)对于受援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盲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十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的或非因办案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对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同一案件类型补贴标准的 50%发放。

(十四)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为 2个(含 2 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100 元,但最高不超过 6000元。

(十五)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同时担任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在按一般刑事案件补贴标准发放办案补贴的基础上,每件增加补贴 300 元。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上述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办案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法律援助机构日常运行或业务经费中支出。

第九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结案后 30 日内,按要求将案件卷宗或有关案件材料报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确认并归档,办理结案手续。经审核符合办案要求的,可以申领办案补贴。

第十条 实行案件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组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根据评估分值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1.分值在 70 分(不含7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卷宗,不予支付;

2.分值 70 分-85 分(不含 85 分)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3.分值 85 分-95 分(不含 95 分)的,以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 100元支付;

4.分值 95 分-100 分的,以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200元支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三)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认定办案质量不合格的;

(六)结案后提交的案件卷宗或有关案件材料不符合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县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阳财行【2017】 5号)同时废止。




阳谷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pdf

阳谷县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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